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酒泉博尔特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20902MA71J5139L)
你公司不在注册地经营,因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均无法送达你公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酒市税稽一通〔2026〕24号)。请你公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自行领取上述税务文书,逾期不领取自公告之日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文书领取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宝泉东路3号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宝泉路办公区508室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4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酒市税稽一通〔2026〕24号
酒泉博尔特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620902MA71J5139L):
事由: 告知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
依据: 《税务稽查案件办理程序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三十五条规定“检查结束前,检查人员可以将发现的税收违法事实和依据告知被查对象。被查对象对违法事实和依据有异议的,应当在限期内提供说明及证据材料。被查对象口头说明的,检查人员应当制作笔录,由当事人签章。”
通知内容:
经我局对你单位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取得济南嘉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检查,可能存在下列税收违法事实:
经调查核实,酒泉博尔特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南嘉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取得济南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91130,发票号码:20099496、20099497、20099498,发票金额:243362.83元,税额31637.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 据 2019 年 3 月 2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第二次修订)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酒泉博尔特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之规定。酒泉博尔特夫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转出的上述进项税额31637.17元,应加收2019年7月所属期申报期限届满次日2019年8月16日起至2019年9月税款入库之日2019年10月10日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共计947.8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规定,该部分发票对应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若你单位对上述违法事实及依据存在异议请于收到本通知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并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上述告知违法事实的处理,以税务机关最终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为准。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年3月31日